“集体研究”不是挡箭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近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纪委监委对融安县高级中学原校长莫开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提到:“该校经集体研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打着“集体研究”的幌子行违纪违法之事,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实属荒唐可笑。
集体研究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上搞“一言堂”,让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中央早已作出明确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机制,能够有效避免部门主要负责人权力过大,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然而,梳理近年来相关案例通报发现,像融安县高级中学领导班子这样假借“集体研究”名义集体违规的并非个案。例如,2018年春节前夕,湖南省祁东县文化馆馆长蒋小平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春节前召开家属座谈会,违规给每人发400元补助;2013年至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利用购物打折结余款办理购物卡方式截留大量公款……这些人打着“集体研究”的幌子搞违纪违法行为,还幻想法不责众,殊不知迟早东窗事发、是谁的责任谁就跑不了。
“集体研究”不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对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党纪法规,发现问题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坚决堵住任何人企图利用“集体研究”钻空子的制度漏洞。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敢于担当、正确履职,确保集体研究这项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程序严谨,坚持全过程透明、全环节公开、全人员监督,把政策制度亮在明处,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运行;另一方面,要及时论证,确保结果科学,不能简单化机械化,导致集体研究的结果出现偏差,缺乏可执行性。当然,对于经集体研究出现的“问题”也不能搞一刀切。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晰辨别干事创业中失误与集体违规之间差异,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集体研究要民主集中不能走过场,要科学决策不能随大流。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合理运用集体研究制度,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挂羊头卖狗肉”,搞变通、触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