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项目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比选文件

日期:2016-06-1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比选公告

一、 项目概况

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办【2007】6号)文件的规定,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城二绕公司”)公开选聘至少3家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组建公司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库,现将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本次计划选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3家,具有招标代理资质机构3家,(含同一家机构具备两类资质的情况)。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9折记取。公司有需要进行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的项目时,按照管理办法摇号抽取,并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咨询或代理机构(一事一委托)。其中:

造价咨询类:在完成造价咨询并出具正式咨询意见后,以一季度一结算,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之前出具报告的咨询费用当季计算

招标代理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说明,按照取费标准,在清单项目中单列代理费项目(包含在招标限价中),由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支付。

二、服务时间

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业务服务时间: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2年。超出时间范围后公司重新选聘后建立咨询库。

三、资格要求

   3.1比选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3.1.1须具有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或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乙级以上资质(具备任何其中一个资质均可报名);

   3.1.2近2年内从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相关业务,并具备相关业绩。

   3.1.3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1.4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标准执行:

⑴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08]141号)中相应规定的9.0折及以下收取。

⑵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低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号的规定计算》中相应规定的9.0折及以下收取。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3.2.1投标人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2.2投标人处于暂停、取消比选申请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

3.2.3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2.4投标人涉及正在诉讼或仲裁的较大质量的纠纷,或涉及其他较大的诉讼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2.5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四、报名时间

1、此次邀请比选的报名时间为:从2016年 6    17 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16年 6   23  日15时截止。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6年   6  27    10在崇州市崇阳大道1456号 投标人按邀请比选文件要求,当面提供所需资料(密封),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比选,由工作组按照评标细则评比出前3家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

五、评比程序

5.1报名参加选聘机构按照公告要求递交报价函、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文件,时间为选聘公告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5.2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筛选出合格的中介机构,并按照承诺计价折扣、资质高低及业绩情况从中选出前3名。

5.3审查结果报公司审定后,由选聘工作组向上述评估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

5.4选聘工作小组就评估的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评估机构进行协商并起草业务服务合同。

5.5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及代理服务合同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及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www.rcer.com.cn)网站上发布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时间。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比选人地址:崇州市崇阳大道1456号

 

   邮  编:610041

联系人: 蒋女士

电  话:028-82251950       传  真:028-82251950

 

第二章  比选须知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比选人

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比选名称

蓉城二绕公司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选聘

3

公司地点

崇州市崇阳大道1456号(二绕高速公路与崇阳大道交汇处)

4

比选公告

 发布媒介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rcer.com.cn/)。

5

开标时间

详比选公告。

6

开标地点

崇州市崇阳大道1456号(二绕高速公路与崇阳大道交汇处)

7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比选公告。

8

服务时间

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2年。超出时间范围后公司重新选聘后建立咨询库。

9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由蓉城二绕公司自行组建评标组。

10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

1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比选公告;

比选须知;

评标办法;

合同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

12

比选保证金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承诺函;

投标函;

资质证明文件;

业绩证明文件;

14

签字或盖章要求

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5

封  套

上写明

外层封套:

比选人的地址:                  

比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分(北京时间,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16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选人

否,对比选申请人进行顺序排名。

17

对比选申请人的通讯要求

自比选申请人购买比选文件之日起,比选申请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必须包含手机、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比选人不承担由于与比选申请人联系中断给比选人带来的任何损失责任。

18

纪律

和监督

比选工作将接受蓉城二绕公司纪检监察监督

监督机构:蓉城二绕公司纪检监察处。

投诉方法:按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处理。

电  话:028-85131062

地  址:崇州市崇阳大道1456号(二绕高速公路与崇阳大道交汇处)

邮  编:610042

 

 

 

 

 

中选通知书

 

                        (致中选人全称):

 

     我方已接受            (中选人全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确定               (中选人全称)                □造价咨询项目/□招标代理项目            中选人。 

     请你方直接到本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书面合同。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合规性审查

投标人是否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二、详细评审

1、在业绩及资质相同情况下,取报价(折扣系数低)者排名;

2、在报价及业绩相同情况下,取资质较高者排名;

3、在报价及资质相同情况下,取业绩较好者排名;

4、以报价、资质、业绩顺序评比。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及其所占的分值

1

投标报价

60分

⑴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08]141号)中相应规定的9.0折及以下收取。

⑵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低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号的规定计算》中相应规定的9.0折及以下收取。

⑶8.0至9.0折,共计11档,每档2分,按照8.0折得60分,9.0折得40分计。

⑷本次报价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收费标准规定的8.0折。

2

 

相关业绩

 

20分

 

1.提供近三年业绩1个的得5分;

2.提供近三年业绩2个的得10分;

3.提供近三年业绩3个及以上的得15分;

4.提供近三年业绩4个及以上的得20分;

5.未提供近三年业绩的不得分。

6.业绩指:与招标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3

资质条件

20分

1. 具有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或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具备任何其中一个资质均可)的得10分;

2. 具有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具备任何其中一个资质均可)的得20分; 

 

章 合同文件格式

一、造价咨询合同

二、招标代理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四川省建设厅印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服务内容:委托人委托的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2、服务合作时间: 2016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有效期二年。

3、服务成果: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造价咨询服务成果(具体成果及数量根据实际工程项目情况而定)。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合同签字生效开始实施,至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时终结。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份,咨询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所: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签订地址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应当对委托人或咨询业务所涉相对人提出的有关咨询业务问题及时给与答复,重要事项应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答复,协助委托人并协调相对人接受咨询成果。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对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相对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但咨询人作出及时核对或答复后,相对人拒不执行咨询结果的,咨询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但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咨询费用的约定不得高于咨询人的投标报价条件。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调查,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由成都仲裁委仲裁。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川建价发【2008】141号文规定的所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建设工程预算的编制;

(C建设工程预算审核;

(D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F类)川建价发【2008】141号所规定的其他咨询服务范围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咨询人以资料清单形式提出要求,提供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商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

(1) 基本酬金:依据咨询人和委托人招投标(比选)确定的咨询工作价格和四川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的规定计算,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xx%收费(即下浮xx%),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2) 工程竣工结算效益收费:按审减额的x%收取(文件规定为3%-5%);

以上酬金为咨询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季度一结算,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之前出具报告的咨询费用当季计算。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甲方(招标人):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总 则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一员。在具体项目的招标事项中,甲方通过发送《招标代理委托书》的方式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 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 收益。

第二条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借助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 、 声 明

第四条 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

(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乙方郑重声明:作为甲方的招标代理机构,乙方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招标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该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乙方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保证不得无理代权、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四)项声明或承诺的,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甲乙双方都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但乙方不隶属于甲方。招标代理机构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同权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乙方郑重声明:完全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 委托代理范围

第五条 甲方的招标项目代理工作实行一事一委托的方式,甲方确定乙方为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人后,以委托书的方式委托乙方代理。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项目以《招标代理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拟定招标方案并报甲方审核确认,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2.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

3.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5.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

6.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

7.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8.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尽其他通知义务;

9.草拟承包合同并报甲方审核,协调合同的签订;

10.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

11.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12.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为完成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乙方应委派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委派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委派2名;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可委派3名;2亿元以上的,可委派4名)。委派从事甲方委托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1. 二绕西段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负责人(1人)

 姓名:                 身份证号:                     

2. 二绕西段项目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

1)姓名:             身份证号:                             

2)姓名:             身份证号:                          

3)姓名:             身份证号:                                  

4)姓名:             身份证号:                               

3.乙方委派的人员须发生变动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函告甲方。

四 、合约和代理期限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  月  日2018年   月   日

第九条 对于具体项目乙方代理期限为:甲方向乙方发送《招标代理委托书》给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二)在已委托乙方为具体项目的招标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乙方的代理资格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除外。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在根据程序从甲方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具体实施招标代理的单位并发出《招标代理委托书》。以《招标代理委托书》作为确定乙方为甲方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若乙方未有任何违约行为,双方未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甲方不得任意取消乙方作为甲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8.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督促中标单位足额向乙方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向委托人(甲方)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甲方审查同意;

6.不得超越甲方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7.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8.自觉并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乙方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若乙方在招标代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全额赔偿;若因乙方违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9。严格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的备案手续。

10.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六 、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

(收费的依据为200210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9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在乙方全部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后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及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若需备案,需按规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1.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采用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及招标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若需备案,需按规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选单位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费用;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各类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发包方)支付的部分;

6.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服务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

1.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不适当而要求取消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关资质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的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除上述8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1.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合同终止后,已委托开展但未完成的招标项目一并终止。

八、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无权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支付乙方。

第二十条 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中标单位,同时赔偿甲方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30%的违约金;乙方尚未收取的,不再支付,同时,由乙方赔偿甲方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30%的违约金。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  五  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第二十三条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争议:

提交    成都仲裁委员会 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造假或在比选被认定为无效的,或错误确定中选人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书》自始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招标人):  四川蓉城地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崇州崇阳大道1456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承诺函…………………………………………………………………………()

二、报价函…………………………………………………………………………()

三、资质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承 诺 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一章“比选公告”第3.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比选文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报 价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经我方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内容,我方对贵公司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两年期)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费/相关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以下报价。

   1、相关造价咨询业务服务费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08】141号)中相应规定的      折收取。

   2、相关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的规定的    折收取。

 

 

 

                      投标人:                             (盖单位章)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