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2-02
    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惩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全面提升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近日,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四川省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单位行贿案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精准有效打击行贿。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审批环节失职行为,应当以案促改提出建议,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省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告人阳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阳某结识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管理科科长陈某(已判决),二人在交往中逐渐熟悉。2012年至2013年,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驾校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能力开展清理整顿,要求按驾校真实合法训练区域面积核定教练车数量。阳某为增加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教练车核定数量,请求陈某在核准训练场、教练车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陈某表示答应。后陈某明知公司申报材料存在虚增训练场地面积等情况仍违规通过审批,帮助某机动车培训公司多获得200余个教练车配置。 2012年12月初,陈某购买房屋时向阳某提出给予资金支持。阳某表示答应,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陈某200万元。2014年4月,陈某因害怕行为暴露向阳某退还11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从陈某、阳某处全部追缴。 2020年11月13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阳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7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以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阳某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全部涉案款物。庭审中,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当庭认罪认罚服判,未再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着力深挖问题,坚决打击行贿。2020年6月,接到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陈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后,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阳某长期以来通过给予财物、借用车辆等方式拉拢陈某,并曾与陈某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阳某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围猎”,严重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对公平的市场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嫌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行贿受贿并重查处,对阳某涉嫌行贿问题进行研判,深挖隐藏背后的腐败因素,依法对阳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监检充分会商,准确定性适法。2021年1月,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就该案书面商请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关于本案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问题,经过充分会商后,一致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从犯罪意志看,阳某作为某机动车培训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运营的实际决策人,其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时体现单位意志;从利益归属看,阳某请托陈某提供帮助是为了某机动车培训公司能够增加教练车配置,利益直接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从办案效果看,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企业进行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监检会商一致后,监察机关对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坚持能动履职,优化行业生态。审查起诉阶段,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走访了某机动车培训公司,详细了解企业规模、员工数量等情况,经对阳某及家属积极开展工作,促使阳某及家属积极退赃110万元。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地评估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犯罪危害后果,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并与监察机关沟通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治理问题。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能动履职,针对该案暴露出驾校行业、驾培行政审批领域的顽瘴痼疾,向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移送问题线索5条。推动案发单位召开以案促改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深入剖析反思问题,同时排查风险漏洞,对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教练车许可证予以清理,做实“后半篇文章”,助力行业生态的净化修复。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政治意义,共同发力,协作配合,抓住惩治重点,不断加码遏制“围猎”,对于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要作为工作重点予以坚决打击。一以贯之打击行贿,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才能助力营造行业健康生态,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涉及公司企业行贿案件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监检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会商研判,从是否属于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和法律认定。对于单位行贿案件,要综合考虑单位和负责人员的主观恶性、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有利于依规依纪依法惩治犯罪,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修复,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以案促改延伸办案职能,推动行政审批权依法行使。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领导干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同时对案件反映出的在审批环节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深入分析,研判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监督缺位,推动源头治理,以案促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推动行政审批单位排查风险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管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新都区颜某某行贿、买卖身份证件案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从严从快打击基层窗口服务领域行贿犯罪,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互涉案件问题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诉前会商,多措并举提升打击精准性和有效性。准确适用法律并案审查起诉,促进法法衔接融会贯通,着力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某某街×号附××号。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颜某某为获得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违规办理居住证等方面的帮助,向时任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已判决)请托。2017年8月至11月,陈某某违规为颜某某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上百人次,颜某某根据查询人数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2万余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陈某某先后多次帮助颜某某为并未在新繁镇实际居住的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500余张,颜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共计23万余元,颜某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18年4月至7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颜某某、陈某某等人立案侦查,以涉嫌买卖身份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颜某某涉嫌向陈某某行贿的问题,并及时向新都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有关问题线索。2019年7月,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对颜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终结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2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以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颜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严查基层窗口腐败问题,坚决打击受贿行贿犯罪。颜某某通过“围猎”、拉拢腐蚀窗口办证人员,明码标价违规办理居住证谋利,请托人以非正当手段取得居住证达到解决在本地参保、机动车上户、子女上学等问题的目的,严重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颜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中发现其涉嫌行贿问题后,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收到该问题线索后,迅速响应、快查快移,准确适用法律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行贿犯罪问题,依法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检协作配合,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案件查办。颜某某等人主要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请托人代办费、向陈某某行贿,该案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取证。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案件特点,适时提取系统大数据,通过锁定双方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准确认定了行贿金额。案件调查终结后,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及时将颜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追加罪名,与其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并案审查起诉。同时,通过诉前会商对颜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和认罪认罚情形进行充分研讨,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从宽处理建议,达到宽严相济的社会效果。 (三)探索建立行贿“黑名单”预警机制,提升查办质效。颜某某等人通过窗口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案发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力,及时督促开展自查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督促新都区公安分局及时对违规办理的500余张居住证进行清理注销,进一步规范基层窗口人员管理,强化业务办理过程管控。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行贿数据共享机制,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判决书等建立行贿人员“黑名单”,适时纳入失信人员信息库,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行准入预警。 【典型意义】 (一)高度关注民生领域腐败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基层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办理事项直接关系民生问题。行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对基层窗口工作人员竭力腐蚀,导致公权力运行失范,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坚持同向发力,充分履职尽责,着重对基层窗口办事流程不公开、吃拿卡要、勾结黑中介非法谋取利益等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反腐信号,促使窗口服务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窗口形象,推动构建清廉堡垒,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延伸监检职能,切实形成反腐合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反腐败协作机制,畅通问题线索移送渠道,加强互涉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建立案件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梳理互涉案件交织点、取证共通点、办理难点,精准确定调查方向,统筹推进互涉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工作,有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强化沟通协调,准确适用法律并案审查起诉,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持续反腐合力。 (三)坚决铲除“围猎“土壤,联动发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类案分析,强化震慑、促进治理。监察机关要深入剖析案件根源、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案发单位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及时整改完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整合类案数据,对行贿人员、行贿手段、涉及领域等进行归纳总结,找出违纪违法特点,探索构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行贿预警、预防机制,杜绝滋生行贿犯罪空间,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新津区袁某某行贿案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住建规划等行贿犯罪“重灾区”的查处力度。对于行贿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的,应当从严打击。同时注重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行业治理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津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袁某某为请托或感谢时任新津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新津县住保中心主任张某(已判决)、成都某置业公司经理史某(已判决)等人在违规搬迁、搬迁赔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分别向张某、史某等4人行贿共计1035万元。经核实,袁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5661.5549万元。 2019年3月26日,该案由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依法指定管辖交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7日,大邑县人民法院以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5661.5549万元及其孳息。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腐败线索,有效打击受贿行贿犯罪。张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案发后,新津县监察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聚焦案件背后利益链条,及时发现袁某某行贿线索,依法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当发现袁某某断绝通讯潜逃后,立即协调公安机关从外地某酒店将其挡获,并果断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袁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分别向张某、史某、陈某、王某某行贿,通过利益输送,在涉案企业房屋违规启动搬迁、测绘评估、发放搬迁补偿款等方面得到关照。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发生在住建领域,袁某某多次向负责当地搬迁项目启动、测绘评估、搬迁资金保障等部门领域的领导行贿,且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精心编制起了权钱交易的利益网,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搬迁规划生态,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从严打击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化一体监督,积极推进追赃挽损。通过大量细致地调查工作,获取充分证据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协商,一致认为袁某某通过向张某等人行贿违规启动搬迁项目,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属《刑法》第389条规定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袁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坚决依法予以追缴。调查期间,监察机关及时开展追赃工作,充分发挥监检一体化监督优势,先后在眉山、西昌等地,依法查封袁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3处,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耐心释法说理,积极促使袁某某退缴赃款,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41万元,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审判机关依法对查扣在案的130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没收,并对剩余赃款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 (三)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处罚力度。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保持严打高压的强大态势。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新津县监察委员会与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在从严打击住建领域行贿犯罪基础上,就刑罚措施、量刑建议等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检察机关在综合全案整体情况后,认为本案行贿情节特别严重,行贿人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提出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的量刑建议,并被审判机关采纳。 (四)注重综合治理,推动标本兼治。针对该案暴露出住建规划、搬迁补偿领域的问题,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受理的住建系统相关信访举报及时分流转办,并加大对住建系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同时积极延伸职能,认真落实以案促改工作,制发监察建议13份,倒逼新津县相关单位落实责任,从严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上述单位对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相继出台《新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标准》《新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搬迁领域行权行为,助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彰显对行贿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典型意义】 (一)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对住建规划领域等行贿犯罪“重灾区”零容忍,在办理住建领域行贿案件过程中,对向多人行贿、巨额行贿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岗位人员竭力腐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要从严打击。 (二)同向发力协作配合,加大推进追赃挽损力度。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衔接配合,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获利。在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基础之上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贿人涉案资产,最大程度减损挽损。 (三)强化综合治理,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在办理行贿案件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深化相关行业领域问题标本兼治。既要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政策宣讲等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又要针对深层次问题,依托制发监察建议等措施,及时补齐制度短板、漏洞,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都江堰市王某行贿案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房产交易领域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成片式”“链条式”围猎的,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要深化监检配合,提升打击行贿犯罪精准性、有效性,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要坚持惩防并举,在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要充分发挥监察建议、检察建议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治理民生领域腐败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都江堰市某担保公司原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抵押等业务。 2018年初至2019年7月,王某在为他人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过程中,为逃避应缴税款,请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市税务局工作人员王A伪造房屋交易完税证明,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王B、王某某、姚某,利用其负责不动产交易接件、预审、系统录入以及打印网签合同的职务之便,违反程序规定,不按规定审核完税证明原件,违规为未缴纳和少缴纳税款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接件、预审和产权证。事后王某向陈某、王A等人支付感谢费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对都江堰市区域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此后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请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利用陈某负责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事后王某向陈某支付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9月9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将王某行贿案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补充调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新增行贿犯罪事实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严厉打击住建领域行贿犯罪。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接到都江堰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后,及时启动案件双向协查机制。调查发现,王某通过请托都江堰市税务局交易大厅、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公职人员,在税费缴纳、购房资格方面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应予以严惩。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组建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以王某为突破口,加大调查力度,兵分多路走访相关中介和涉案单位,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判断该案涉及面广、人员多,随即督促都江堰市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对大量二手住房数据进行锁定,再次全面检查审核。最终查明以王某为代表的黑中介勾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织成了以少数人为核心、部分临聘人员为节点、中介等其他社会人员为触角的腐败网络。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涉嫌受贿、行贿人员11人,涉案金额340余万元。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由于该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且跨部门、领域较广,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交织,为高效、安全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咨询论证会议,就案件侦查调查方向、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协同推进案件调查侦查进度。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案件后,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列明监察机关应予调查的问题,并对每一项补证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分析论证补证的目的和方向,引导调查完善证据锁链,提出可重点结合被告人供述、固定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二手房过户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分析梳理。最终精确认定行贿人犯罪金额为96万元,为案件后期处置扎实证据基础。 (三)能动履职,延伸监检职能。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坚持严厉打击行受贿犯罪的同时,注重腐败预防工作。一是案发后及时组织案发单位内部开展自查,督促有关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在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主动投案并交代受贿事实后,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及时组织人员在涉及二手房交易的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宣讲,阐明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查办房产交易领域腐败的决心,促使4名涉案人员主动投案;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了警示教育片《不翼而飞的房产税》,组织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观看,共6000余人接受警示教育;三是在成都市监察委员会的指导下,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在各镇街全覆盖开展“以案释法”坝坝会20余场,推进警示教育“巡回课堂”进部门、进机关。 (四)多措并举,积极推动系统治理。监检部门能动履职,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房产交易领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建议、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功能,深入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调阅档案、针对性访谈等方式,查找管理中信息共享不畅、审查不严、教育监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提出了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向税务部门、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检察建议,督促案发单位源头治理,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完善部门工作衔接机制、细化资格审查工作措施、强化聘用人员监管等方面举一反三、专项整治,并跟踪落实情况,做到依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针对该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强化追责问责,启动“一案双查”,对都江堰市住保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意义】 (一)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查房屋交易领域犯罪。房屋交易领域腐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坚持靶向打击,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共识,对涉及房产交易领域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片式”“链条式”围猎,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行贿行为,更应严查彻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切实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二)依法履职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保障案件办理质效。在办理涉案人员众多、跨部门、领域较广的行贿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深化监检配合,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案件咨询论证等机制提升打击行贿犯罪精准性、有效性,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三)突出打击重点,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行为零容忍。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领域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重点打击多次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行贿犯罪,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四)深化系统治理,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该窝案涉及部门多、人员广,且被“围猎”对象多为窗口单位的年轻干部,行贿者“围猎”目标特定、目的明确,且存在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普遍性问题。这些行贿行为不仅扰乱了二手房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监察机关在行贿案件办理中应梳理排查短板漏洞和腐败风险点,探查案件背后的原因及应对方法,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实现办理行贿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持续净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群众“三感”。 (五)多措并举,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监督机制。监察机关要结合办案,通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政策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同时应对发现的典型性问题深入研究,注重综合治理,从背景、人员、制度等方面入手对案件进行剖析,依法提出完善制度、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用好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推动重点领域腐败问题解决,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服务地区经济发展。 彭州市简某某行贿、贪污、串通投标案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帮扶救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内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寄生性腐败往往会形成以贪腐干部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破除寄生性腐败背后的利益链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注重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确保互涉案件在程序衔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到统一均衡。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要坚持把监察建议、检察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以案三促”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成都润某农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简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向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汪某甲(汪某甲与简某某系舅甥关系)提出请托,简某某以现金或帮助投资的名义送给汪某甲或汪某甲指定的人共计222.86万元。期间,简某某为感谢时任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彭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周某甲(已判决)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送给其现金1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简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采取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围标、给予贿赂劝退其他竞争者等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先后中标彭州市丽春镇灾后重建统规自建一标段、白鹿镇风貌改造、林业局欧投项目D标段等六个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 2010年7月,汪某甲调至彭州市林业局,任党组书记、局长,其了解到国家每年会对特定的林业项目给予补助,遂与简某某共谋,以二人共同成立的成都润拓农业有限公司名义,采用虚增种植面积、伪造报账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林业项目补助资金共计98.1669万元。 2018年10月23日,彭州市监察委员会以简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2日,彭州市公安局以简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简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并案审查。2019年1月21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7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简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简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循线深挖彻查,从源头斩断寄生性腐败链。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彭州市丽春镇某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林业补贴资金问题线索时,发现汪某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汪某甲与简某某系舅甥关系,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汪某甲任彭州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期间,简某某通过汪某甲的职务便利承揽了当地多个工程项目。汪某甲调任彭州市林业局局长后,了解到国家每年会对特定的林业项目给予补助,便与简某某商议,由其子汪某乙制作虚假资料,以其与简某某共同成立的公司名义,骗取林业专项补贴。彭州市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系亲属间联手作案,拿公权换私利,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坚决打击。2018年7月23日,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汪某乙涉嫌贪污犯罪、简某某涉嫌贪污犯罪、行贿犯罪立案调查。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在案件调查阶段,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发现简某某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在对其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的同时,将其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彭州市公安局同步立案侦查。并且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多次召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统筹互涉案件办理进度,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侦查,就行贿金额的认定、部分行贿事实是否属于未遂、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追缴、电子数据固定等方面与彭州市监察委员会、彭州市公安局进行充分沟通,并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沟通协商移送起诉工作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衔接畅通。在调查、侦查完毕后同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受贿、行贿及串通投标等案件并案审查起诉,为确保互涉案件质效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注重感化教育,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简某某行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还涉嫌贪污罪和串通投标罪。在案件查办前期,简某某因顾虑较多、压力过大而产生了消极抵触情绪。彭州市监察委员会一方面根据简某某的性格特征、生活经历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取证调查方案,另一方面向简某某讲清法律政策,充分告知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的相关规定。最终,简某某放下心理包袱,不仅如实供述了其与汪某甲之间的利益输送,还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行贿事实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在调查阶段就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其自首、行贿的数额、次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后果等因素,可以对其作出大幅度量刑减让,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彭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四)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本案办理过程中,彭州市监察委员会重点聚焦林业系统腐败问题,通过简某某的供述获得其他问题线索,乘胜追击,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等方面开展调查,先后对局、镇、村党员干部共计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同时由点及面,通过制发监察建议、开展专项巡察等方式,发现和督促整改资金项目管理中验收缺少监督、资金拨付、审批不完善等问题53个,修订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林业项目审批指南》等规定共计8项。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林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深刻吸取教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堵塞监管漏洞。 【典型意义】 (一)要加大重点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帮扶救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的行贿犯罪,不仅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认识到上述领域行受贿犯罪的政治危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推动解决重点领域内的顽瘴痼疾,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监检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要破除寄生性腐败背后的利益链条。寄生性腐败呈现以贪腐干部为中心,亲属多在领导干部的分管范围或职权影响范围内获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背后往往存在一条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隐秘利益输送链,对政治生态、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产生了巨大危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亲属寄生式腐败的力度,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要注重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监察机关办理其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被调查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将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主动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要强化互涉案件办理衔接协作,同步调查侦查、同步移送审查起诉,提高互涉案件的整体办理质效。 (四)要立足办案强化“以案三促”治理效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注重查找问题根源、挖掘制度漏洞,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切实有效可行的建议,持续把监察建议、检察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能。
  • 2022-10-28
    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正面通报 1.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党工委扛牢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制发《干部作风20条》。召开“廉结同心”主题坝坝会听民声,现场收集问题并推动整改。及时发现和纠治公款旅游、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等方面的隐形变异问题,发出督查通报4期,给予党纪处分6人,推动政治生态持续向好。 2.双流区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将基本公用经费由原来的相对统一标准细分为5类标准。建立与区纪委、区委巡察办、区审计局联动监督机制,扎实开展“6+4”财经秩序专项整治,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呈下降状态。 3.郫都区审计局结合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紧盯重大财务舞弊、重大财务造假、化公为私,以及损失浪费等行为,强化风险防控提示,归纳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等四大类风险提示清单,列举69种表现形式,提出100余条对策建议,发放至全区82家单位,充分发挥审计预警作用。 4.崇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依托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精准掌握全市公务用车行驶轨迹、停车地点等情况,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细化指导手册,推进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服务、定点保险、定点租赁项目采购招投标过程,进一步细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及时督促整改问题。 5.成都市总工会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改进调查研究,深入一线走访慰问企业和职工群众,制定《服务职工群众援企纾困稳岗十条措施》,严控发文数量,建成市工会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少开会、开短会。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 1.锦江区原园林林业绿化工程管理所内业科负责人李晓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6年至2018年,李晓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供货商、劳务提供方万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所送节日红包、土特产、商品券,并接受王某某吃请,共计7500元。2022年4月,李晓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金牛区抚琴街道金鱼街社区居委会原主任张洪俊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张洪俊分管该社区财务工作期间,多次违反规定决定发放通讯费、加班费,共计47270元。2022年5月,张洪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青白江区人民医院集团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周杰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问题。2020年中秋节至2021年中秋节期间,周杰先后多次收受区人民医院集团项目承接方尹某某所送红包礼金、月饼、红酒等,共计4200元。周杰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2年5月,周杰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4.新津新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帅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问题。2018年1月至12月,李帅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私车加油11次,共计2896.04元。2022年4月,李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退赔。 5.邛崃市大同镇原副镇长徐自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等问题。2020年12月,徐自德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大同镇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方负责人李某邀约的聚餐活动。2021年1月,徐自德家庭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李某委托朋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徐自德转账10000元。2022年6月,徐自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三、坚持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作风建设 节点即是“考点”,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砥砺品质,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压实政治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政治上认清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学习贯彻市委近期印发的《关于以“九责工作法”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开展政治谈话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党性党风党纪,不断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坚定性。 要一严到底,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党。要高度警惕“天价”月饼过度包装、违规搭售礼品、助长享乐奢靡风气的现象,高度关注蟹卡蟹券违规泛滥发行流通诱发“四风”和腐败的风险。要敢于较真碰硬,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要一着不让,见微知著抓早抓小。要深刻认识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演变规律,看到在“对酒当歌”“四方会谈”“八仙过海”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落实好市委关于抓早抓小纠治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工作办法,督促党员干部力戒“小嗜好”“小意思”“小刺激”等问题。 要一篙不松,纠树并举标本兼治。要加强“全周期”管控,把查处问题、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完善制度贯通起来。要全覆盖、多层次、常态化开展普规普纪活动,督促党员干部始终将党纪国法视为行权履职的“道交法”,不断增强纪法意识。要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大力倡导新风正气,移风易俗、化风成俗。
  • 2022-10-28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1. 泸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郭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等问题。2014年至2018年,郭庆在担任泸县县委书记,泸州市委秘书长,泸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泸州两江新城建设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共计21万元,其中多次发生在春节期间。2018年1月、2020年1月,郭庆先后2次前往三亚旅游,其本人及家属机票费用共计1.2万余元,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郭庆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郭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王青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安排等问题。2014年至2017年,王青年先后4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的“飞天”茅台酒8件,共计48瓶。2013年至2021年,王青年长期频繁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娱乐活动。王青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7月,王青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建平公车私用并违规报销费用、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等问题。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王建平在周末或节假日返回成都家中或到南充办私事时,长期安排公车接送其往返广安至成都或南充;驾驶员以两人出差名义在学院公款报销接送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共计11.7万余元,王建平对此知情而未制止。2015年8月,王建平收受某中学副校长所送充值金额1.1万元的消费卡1张。王建平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22年7月,王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费用已退赔,违纪所得已收缴。 4. 安岳县残疾人联合会原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安举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2020年春节前,时任安岳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安举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以每人1000元标准向12名在编职工发放米、面、油等物资,后以给贫困户送慰问品的名义在单位公款报销。王安举本人领取上述价值1000元的物资。2022年5月,王安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物资已折价退赔。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国庆假期将至,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举一反三、汲取教训,从严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严守纪律、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明纪律作风要求,严抓节点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保持严的主基调,特别要紧盯蟹卡蟹券等节礼背后的“四风”问题,紧盯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要求的行为,紧盯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易发多发的顽瘴痼疾,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大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力度,贯通发力、严查快结,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大力倡导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优良风气,自觉反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2022-10-09
    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 行百里者半九十。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效,但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8.25”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抗疫人员齐心协力、顽强拼搏,作风整肃、纪律严明,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但也发生了一些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尤其是违反工作纪律失泄密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和激励作用,凝聚力量,打赢抗疫最后攻坚战,现对有关典型问题和违规违纪人员通报如下。 1. 都江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李跃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李跃在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过程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私人微信,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成都市纪委对李跃立案审查。 2. 青羊区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咏梅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刘咏梅在参加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过程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到私人微信群中,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青羊区纪委对刘咏梅立案审查。 3. 双流区东升街道党工委书记刘伟、怡心街道党工委书记李德文等2人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刘伟、李德文在参加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过程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到私人微信群中,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不良影响。双流区纪委对刘伟、李德文立案审查。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非常之时须用非常之力,非常之时须守非常之纪。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抗疫人员要以上述案例为鉴,深刻汲取教训。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形势,一口气不松,一点力不减;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管业务的同时管住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做到“言有所律、言有所止、言有所戒”;要牢记宗旨,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克服官僚主义,维护好党的形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压紧压实责任,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当前,尤其要对重点部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力度,善于发现问题和现象背后的责任、作风、机制等问题。对在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严查重处,并追究领导责任,绝不姑息。
  • 2022-09-01
    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 近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10起“十大领域”典型案例。 【乡村领域】 彭州市九尺镇原墓山村党总支书记阳廷刚在主持实施农村工程项目建设中不正确履职问题。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阳廷刚任原升平镇墓山村党支部书记、九尺镇原墓山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实施该村8组生产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时,在未对项目组织比选的情况下,直接将该项目指定由本人实施;实施该村2组何家院子散居院落打造工程项目时,在未对项目组织比选的情况下,在该村议事会上提出由本人实施该项目;实施该村3组边家院落美丽院落建设工程项目时,在未按规定发布比选招标公告的情况下,邀请、安排他人参与项目比选,最终由阳廷刚实际实施该项目。同时,阳廷刚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人员制作虚假资料报账。2022年5月,阳廷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教育领域】 成都市第十一幼儿园原党支部书记、园长何蓓蕾与原保教主任彭建蓉、原财务人员王丽华违规套取财政资金问题。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时任成都市第十一幼儿园(武侯区教办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何蓓蕾与保教主任彭建蓉(已退休)、财务人员王丽华(已退休)等人共同通过违规虚增食堂食品原料数量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资金。2022年5月,何蓓蕾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彭建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检查处理,王丽华受到责令检查处理。 【医疗领域】 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原主任丁忠均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等问题。2011年至2018年,丁忠均在担任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主任、骨科二病区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区第一人民医院骨科耗材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业务代表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2万元;2013年至2019年,多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茶叶、月饼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2022年4月,丁忠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养老社保领域】 青白江区城厢镇壁峰社区党委副书记夏祥翠在低保复查工作中履职不到位问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时任青白江区城厢镇万柳村村委会委员夏祥翠履职不力,未复查出低保户魏某某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致使魏某某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多领取低保资金11565.56元,造成财政资金流失。2022年4月,夏祥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城市住房建设管理领域】 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社区党委委员刘璐巡查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22年3月21日,东升街道纪工委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清泰社区清泰路与永安路交叉处闲置空地存在违规倾倒的大量建筑垃圾,街面环境受到污染。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清泰社区党委委员刘璐,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不细、不勤,失职失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4月,刘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生态环保领域】 邛崃市固驿街道黑石村党总支副书记吴均、村委委员张丽松在环保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21年4月,固驿街道启动中央、省环保督察迎检工作,黑石村党总支副书记吴均落实环保工作安排部署不严不实,对辖区内的环保问题排查整治流于形式;村委委员张丽松对环保巡查工作重视不够、敷衍了事,多次检查均未发现某农业科技公司存在生活污水直排、蓄粪池露天未做雨污分流等问题。2022年5月,吴均、张丽松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安全生产领域】 简阳市新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院长陈德永等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问题。2021年11月9日凌晨4时38分,简阳市新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门诊大楼二楼物资库房因电路老化发生火灾,导致经济损失约4.8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中心后勤科科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李兴普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仔细;中心副院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华丽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跟踪督查不到位;时任中心院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陈德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2022年4月,陈德永、华丽萍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兴普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新津区水产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工勤人员周志忠在生猪检疫过程中受贿和徇私舞弊问题。2019年3月至5月,周志忠作为原新津县金华农林综合服务片站工勤人员,在履行生猪检疫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周志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周志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 崇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赵谨违规审核问题。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赵谨抽调至崇州市原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科工作期间,负责原鸡冠山乡片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办理。2018年4月,原鸡冠山乡薤子村3组村民马某某等人与双流区人辜某某合伙,以旧房改造名义修建某民宿项目。辜某某通过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请托赵谨帮忙办理马某某等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底,王某送给赵谨4000元。2018年7月,赵谨在未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办理了马某某等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再次收受王某送予的两条中华牌香烟。2022年3月,赵谨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执法司法领域】 大邑县公安局䢺江派出所一级警员何正伟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问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何正伟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使用单位配发的数字证书和移动警务终端,非法查询车辆登记、户籍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58818.28元。2022年6月,何正伟受到开除公职处分。何正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通报》指出,上述10起典型案例,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集体办公经费,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有的直接收受贿赂,在行政审批中违规用权,把公权力当成“摇钱树”;有的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结论证明,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有的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问题发生的领域、情形虽有不同,但都发生在群众身边,啃噬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危害党的执政根基,暴露出我市个别党员干部、公职公员为民情怀淡薄、宗旨意识弱化、纪法意识缺失,也反映出当前“十大领域”中仍有痼瘴顽疾亟需祛除,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仍需持之以恒抓好整治。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坚决守住“底线”,敬畏人民、敬畏法纪,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坚决做到一步不松、半步不退。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聚焦群众所忧、所思、所想、所盼,务实工作举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下大力下深水解决群众身边“可视”“有感”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重点岗位、关键少数,强化普规普纪,增强纪法意识,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始终做到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守护好群众切身利益,持续提高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挺纪在前,始终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紧盯群众身边“可视”“有感”腐败和作风问题,不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力度,对漠视群众疾苦搞“官老爷”做派、耍“衙门”威风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从严查处问责,用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工作落实、提升专项治理成效。同时,要深刻剖析典型案件,扎实开展“以案三促”,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深化治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安全、幸福。
  • 2022-08-03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 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谢绍洲带队参训期间违规决策并借机旅游、收受培训机构“好处”等问题。2018年8月,时任省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谢绍洲等3人参加某培训机构在林芝举办的培训班,其中谢绍洲携带家属前往;在参加1天培训后,谢绍洲自行决定并带家属和参训人员在当地旅游3天。2019年7月,谢绍洲收受培训机构业务人员为争取更多人员参加培训而给予的“好处”费6000元。2019年11月,谢绍洲在参加该机构在腾冲组织的培训中,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旅游活动。2022年3月,谢绍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七级职员;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违纪所得已收缴。 二、四川省荞窝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吴昌富在带队参训时违规决策同意接受培训机构旅游推荐、集体公款旅游等问题。2019年5月,经批准,时任荞窝监狱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吴昌富带队,共计20人参加某培训机构在拉萨组织的培训班。期间,培训机构推荐三条旅游路线,吴昌富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接受旅游推荐并带领参训人员到大昭寺、羊卓雍措湖、布达拉宫等景点旅游,并同意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报销违规费用。2022年3月,吴昌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邹文武,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黄渝峰,对该单位出现多人次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处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 三、成都市新都区卫健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多批次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旅游问题。2015年至2020年期间,区卫健局先后7次组织区卫健系统干部职工221人次,参加同一培训机构在呼伦贝尔、银川、西宁、哈尔滨、无锡、珠海、厦门等地举办的培训班,参训人员参加培训机构安排的旅游或个人借机旅游。时任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宇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该局在组织培训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失察失管;新都区纪委监委驻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局党委委员牟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培训期间违规旅游;负责该项培训工作的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李力明知此类培训存在问题,仍然同意组织参训,多次带队参训并借机旅游。2022年3月,何宇生、牟勇、李力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 四、南充市原道路运输管理局顺庆分局企业安全监督股副股长蒙子明在培训中借机旅游、在其他单位报销旅游费用等问题。2018年8月,蒙子明参加由某培训机构在呼和浩特举办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及行业标准”系列宣贯学习,承办机构以人数不足开班为由未开展任何培训,直接向参训人员推荐参观旅游方案。蒙子明未予以拒绝和向单位报告,选择到成吉思汗陵、大草原、沙漠等景点旅游。相关费用在有业务关联的某事务所报销。2022年1月,蒙子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已收缴。 五、泸州市第二十八初级中学借暑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9年7月,该校组织39名教师到厦门进行暑期培训,期间到鼓浪屿、金门等景区旅游,费用由公款报销。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罗明春带头违纪、参加公款旅游,对组织公款旅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牵头负责此次培训的副校长华勇,参加公款旅游并对组织公款旅游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副校长陈守兵,参加公款旅游并对组织公款旅游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罗明春、华勇、陈守兵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 上述5起借培训名义搞公款旅游问题典型案例中,有的党组织管党治党“宽松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双失守;有的单位“组团”出游,将借名旅游变相为隐形福利;有的领导干部带头违纪,坦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旅游;有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受“好处”,漠视培训中的违规问题;有的公私不分,“逃课”旅游、借机旅游,带着亲属参训,甚至在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报销费用。以上问题充分说明,“四风”问题树倒根存、顽固复杂,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现实存在,作风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近期,全省正在开展借培训名义搞公款旅游问题排查整治,要求彻底、干净地排查整改处理到位。省纪委监委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通报批评工作不力、排查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将近期抽查比对发现、涉事干部职工未主动说清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从严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牵头抓总,按照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压实责任,以有力举措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自查,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主动说清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认清“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巨大危害,对排查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以实际行动培土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以好作风新风尚团结和凝聚全川群众,为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共同奋斗。
  • 2022-06-20
    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网站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近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涉及成都市的5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典型案件。 1.崇州市街子镇龙祉山庄违建问题。督察组进驻四川开展督察期间,群众向督察组举报崇州市街子镇(原三郎镇)九龙沟风景名胜区内违规修建龙祉山庄房地产项目问题。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龙祉山庄建设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1.49亩)。在龙祉山庄违法建设过程中,崇州市原三郎镇党委、政府及相关人员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原国土资源局、原林业和旅游发展局、原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人员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经崇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崇州市街子镇党委书记晏云鹤(时任原三郎镇党委书记)、崇州市都市农业产业功能区党工委副书记杨军(时任原三郎镇镇长)、原三郎镇红纸村党支部书记罗兴文、原三郎镇红纸村村委会主任姚德云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崇州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赵强(时任原林业和旅游发展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崇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罗文良(时任原三郎镇镇长)、崇州市卫生健康局机关党委书记张雄(时任原三郎镇政府副镇长)2人诫勉,责令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科科长杨敏作书面检查,对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四级调研员陈琪(时任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崇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杨智2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崇州市街子镇党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3个单位向崇州市委作书面检查。 2.彭州市丽春镇成都大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物堆场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督察组进驻四川开展督察期间,群众向督察组举报彭州市丽春镇成都大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公司)货物堆场占用基本农田、造成农田污染的问题。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在大友公司租用村民7.68亩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堆放产品的过程中,彭州市丽春镇、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未及时发现、纠正、制止和上报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经彭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彭州市丽春镇谭家场社区原党总支书记程明洪、原主任陈兴洪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门山自然资源所所长王迅(时任丹景山自然资源所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彭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时任丽春镇副镇长)孙江国诫勉;经成都市纪委监委驻市规自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挺诫勉。 3.金堂县高板街道(原平桥乡)玉河建材厂违规处置生活污泥、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督察组进驻四川开展督察期间,群众向督察组举报金堂县高板街道(原平桥乡)玉河建材厂未办理利用固体废物(生活污泥)项目的环评与环保验收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厂房、堆土区及其他项目修建,厂堆场部分生产用页岩原料堆放于料棚下未及时覆盖、存在扬尘污染等问题。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在对该厂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生活污泥)、违规占用基本农田(14.35亩)、原材料堆放存在扬尘污染等问题的日常管理、监管过程中,金堂县高板街道办事处、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板片区所、金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综合科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经金堂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兴片区所工作人员刘维志(时任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板片区所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淮口片区所所长张宇(时任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板片区所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金堂县白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周杰民(时任高板街道党工委委员)、金堂县高板街道石栀子社区党总支书记陈华2人诫勉,责令金堂县高板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向金堂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经成都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金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综合科科长曾智诫勉。 4.简阳市平泉街道新桥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防渗措施不到位、污染地下水问题。督察组进驻四川开展督察期间,群众向督察组举报简阳市平泉街道新桥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防渗措施不到位、污染地下水问题。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对垃圾处理厂地表渗漏点进行抽样检测,显示地下水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等检测指标超标。在对新桥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日常管理、监管和渗漏点处置过程中,简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所履职不到位。经简阳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简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所车辆股股长罗月波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简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建、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晏华兵(时任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2人诫勉,责令简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简阳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5.武侯区玉林街道小天中街油烟扰民问题。督察组进驻四川开展督察期间,群众向督察组举报武侯区小天中街29号“乐山烧烤店”和旁边中餐馆经营时油烟扰民严重等问题。经查,上述问题属实,属于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保护督察期间群众来信重复举报件。在处理“乐山烧烤”和旁边中餐馆油烟扰民、“乐山烧烤”无证照经营过程中,武侯区玉林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和玉林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及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推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经武侯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玉林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原四级调研员龙建伟(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林街道办事处二级主任科员夏勇(时任玉林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所长)、玉林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黄晟(时任玉林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主任)、玉林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队长梁方3人诫勉。 《通报》指出,近年来,成都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加紧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成效明显。但以上5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一定程度上仍反映出我市个别地方和部门没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仍存在政治站位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环保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汲取教训、引为镜鉴,举一反三、对照整改,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一要持续增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成都在全省、全国生态格局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及所肩负的特殊使命,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抓深抓实抓具体,确保新发展理念在成都落地生根、结出硕果。 二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坚决抓好问题整改。各地各部门要聚焦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移交问题整改,结合全市“十大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原则,压实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一以贯之、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各项问题整改,下大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群众不认可不放过,以实实在在整改成效让成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 三要深耕细作厚植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基。各地各部门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紧盯生态环境重点地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调整优化空间、产业、交通和能源“四大结构”,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靶向施治、分类推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强化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严格的标准、更务实的举措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厚植成都绿色生态本底。 四要以铁的纪律、严的标准、实的作风守护成都绿水青山。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聚焦主责主业,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更加科学、精准、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以有力措施推动监督责任上肩、监督职责履行到位。对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失职失责、问题整改不到位,以及“一刀切”、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和突出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适时公开通报曝光,以严肃执纪问责的强力震慑倒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用实际行动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贡献力量。
  • 2022-06-02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 1.川煤集团党委原书记、原董事长景宏年违规领取奖金,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问题。2019年,景宏年先后14次以他人名义,在川煤集团5个部门违规领取单项奖14.9万元。2020年3月,景宏年接受下属企业宴请,费用5119元由下属企业用公款支付。景宏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月,景宏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岳池县委原书记郑鹏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长期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问题。2016年7月至8月,经郑鹏程同意,私营企业主安排其妻女出国旅游,部分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7年5月,郑鹏程接受私营企业主旅游安排,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6年至2020年,在郑鹏程的安排和授意下,下属单位报销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因私出行机票、衣物及高档烟酒等费用,共计20.86万元。2017年下半年,郑鹏程安排私营企业主为其聘请家装监工,并支付费用。郑鹏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郑鹏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甘孜州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康光友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等问题。2021年1月至9月,康光友借用私营企业主奔驰牌商务车1辆,供本人日常使用。2020年7月,康光友及其妻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康光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康光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西南科技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原副处长高维银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4年下半年至2021年春节前,高维银先后6次收受设备供应商以拜年拜节等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94万元。2018年春节前至2021年春节前,高维银先后5次接受设备供应商、招标代理商安排的宴请。高维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高维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七级职员。违纪违法所得已收缴。 5.马尔康市政协文史委主任、四级调研员彭斌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民生领域补助资金长期滞留问题。彭斌任马尔康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消极应对因机构改革而承接的原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职能职责,未及时组织和安排财务交接,导致2019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181万余元未及时下拨,滞留时间长达一年之久。2021年12月,彭斌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当前,经过持续大力整治,“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根除腐败和不正之风任重道远。上述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既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其中有3起风腐一体典型案例。这些问题再次说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掩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必须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一体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树牢理想信念,坚守清正廉洁,始终自醒自省,对“酒局”“饭局”“牌局”保持清醒头脑,莫因事小而随意,莫因小节而随便,永葆共产党员政治本色。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定力,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一锤接着一锤敲,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严于律己、以上率下的同时,把纠治“四风”政治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常提醒、多督促,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地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以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防止问题由小变大、由风及腐,坚决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反弹回潮。 “五一”、端午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节日期间易发的违规吃喝、乱发钱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聚焦关键岗位、重要时段,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谈心谈话、明察暗访,贯通纪律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各种有效监督载体,做到早提醒、早发现、早惩治,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及时通报曝光,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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