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1-21
    来源:论党的自我革命—习近平 党的十八大一闭幕我们就抓作风,教育实践活动也开展快一年了。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面对一直紧绷的弦,有的同志认为可以歇歇气、松松劲了。对此,我还是那句话: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永恒的课题;作风建设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不但要抓党风政风,而且要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全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无论是正在开展第二批活动的单位还是已经告一段落的第一批活动的单位,都要有这样的认识和行动,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抓工作,要抓一件是一件,既然从作风切入、拿作风开刀,我们就要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否则抓而不紧、等于不抓,而且这样的抓比不抓还有害,抓而无信更有害。人无信不立,党无信更不立。 前些天,我看到一份反映一些地方教育实践活动的材料,列举的现象很具体,说有些地方表面热热闹闹,实际上用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影响活动健康发展,甚至事与愿违,引起群众反感。我作了批示,要求好好查一查、纠一纠,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加以预防和避免,不要走形变味、做成夹生饭。 现在,社会上议论比较多、干部群众比较担心的是,作风建设已经采取的措施、形成的机制能不能扎根落地?已经取得的成效能不能巩固发展?对这个问题,大家在整改措施中谈了不少。我看,关键是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 抓常,就是要经常抓、见常态。作风建设,重在经常,必须常常抓。风气养成重在日常教化,作风建设贵在常抓不懈,时刻摆上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把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紧紧抓在手上,经常分析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状况,经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干群关系状况,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要善于把作风建设融入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之中,使作风建设随着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推进而同步深化。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都要落实作风建设具体要求,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良性循环。抓细,就是要深入抓、见实招。作风建设,重在抓细节,必须环环抓。老百姓看作风建设,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会、讲了多少话、发了多少文件,而是看解决了什么问题。“春江水暖鸭先知”,有没有变化,老百姓体会最深。为什么我们要抓景区会所、送节礼、送月饼、送贺年卡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事情?为什么要抓办公用房、公车配备、出差餐饮等问题?就是要从细节处着手,养成习惯。如果对工作、对事业仅仅满足于一般化、满足于过得去,大呼隆抓,眉毛胡子一把抓,那么问题就会被掩盖。相反,提高标准、从严要求,自然就会看到差距、看到问题。抓住了问题也就抓住了具体。 当前,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反映的作风问题都很具体,不能以原则来应对具体,要一一回应、具体解决。同时,要对各种问题进行分类,看是个别问题还是普遍问题,是某一工作环节的问题还是工作全过程的问题,是由比较单一原因造成的问题还是由深层次复杂原因造成的问题,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解决个别具体问题的同时着力解决面上的普遍性问题。 抓长,就是要持久抓、见长效。作风建设,重在持久,必须反复抓。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抓好作风建设非一日之功。作风问题往往抓一抓就好一些,放一放就松下来,存在一个很难走出来的怪圈。这么多年来,作风问题我们一直在抓,但很多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变本加厉了。症结就是没有抓长,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集中抓的时候雷霆万钧,平时则放任自流。所以,作风问题必须抓长、长抓,扭住不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破题,为作风建设形成长效化保障。  
  • 2023-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作出系统阐述,为体系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带头贯彻、坚决落实,把握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任务要求、基本路径,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 加强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根本目的。要始终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贯彻落实到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全过程各方面,使思路举措更具针对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行稳致远。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必须既报告同级党委又报告上级纪委监委。强化政治监督保障体系建设,紧盯党中央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用好“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政治监督活页等,及时发现、精准纠治政治偏差,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贯到底。 落实全的要求,持续扩大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覆盖范围。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必须在内容、过程、对象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内容上,要覆盖党的建设各方面。既要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又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从严抓党建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措施,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各方面。过程上,要贯穿到管党治党各环节。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全面从严的要求,贯穿于管党治党谋划、部署、实施、督促、考核、问责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铺陈展开的各个时段。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开展近距离、全天候的监督,运用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驻点调研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管党治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象上,要做到管全党、治全党。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盲区死角、没有任何特殊党员。要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完善党内谈话制度,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健全同级监督有效机制,完善会议式、提醒式、促改式等监督方式。 坚持严的基调,不断筑牢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坚实后墙。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必须严格教育、严肃纪律、严密监督、严厉惩治一体发力、综合施治,不断丰富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的方式和手段。 以严教育提升党性觉悟。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抓好理论武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坚决查处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要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要深化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同级同类警示教育、警示教育大会等活动,促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以严纪律增强刚性约束。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严监督完善监督格局。要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统筹贯通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力量、监督手段。要完善“室组(企、校)地巡”联动监督、“室组(企、校)地”联合办案的路径方法,促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常态化制度化;健全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机制,让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的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到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来;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整合村级监督力量,推动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有效衔接。以严惩治保持高压态势。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松。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突出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的重点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等重点问题,金融、国企、政法、粮食购销等重点领域,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要一严到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扎实开展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要准确把握风腐同源、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规律特点,既严肃查处不正之风背后的腐败问题,也深挖细查腐败案件中的作风问题。 强化治的理念,切实提升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治理效能。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必须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思路举措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 深化“三不腐”一体推进,提升治理腐败效能。要坚持“全周期管理”,从监督、办案一开始就牢固树立治本理念,充分挖掘案件资源,抓住症结、深入整改。要做深做实以案促改,抓好纪检监察建议制发和整改落实监督。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党性教育、家风教育等,推动廉洁文化建设融入行业治理、部门治理、社会治理。与时俱进推进法规建设,不断强化制度支撑。要一体推进纪检监察制度“立改废释”,既重制定、又重清理,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及时修订完善。编制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指引,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通纪法情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宽严相济、区别处理。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谈心谈话、侧面了解等办法,精准研判处置问题线索。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既要通过严格监督,推动地方、部门单位真正把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又要为党员干部推进改革创新、勇担急难险重任务撑腰鼓劲。 促进责的协同,压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政治责任。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促进“四责协同”。要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贯通协同的有效机制,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年度任务安排和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推动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协同。要督促党的工作部门强化职能监督,严格执行责任清单、约谈提醒、履责报告等制度,推动既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管党治党工作,又强化对本系统、本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联合督导、成果共享等制度机制。强化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机关纪委及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协同。派驻机构要全面落实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既盯住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重点监督对象,又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强化对机关纪委及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会商研判、信息互通、线索联合排查、监督执纪协助等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拧成“一股绳”、力量汇成“一股劲”。
  • 2023-09-2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严肃查处隐藏在高档酒、“天价茶”、“天价烟”、高价月饼等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中秋、国庆假期临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防治节日“四风”问题作为重要任务,保持全面从严的态势,稳扎稳打、寸步不让,推动作风建设不断积小胜为大胜。 越到重要节点越要拉紧“作风之弦”。节点就是考点,过节不能失节,党员干部如何过节,体现的是党风政风,影响的是社风民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打出教育提醒、通报曝光、明察暗访、严查快处等“组合拳”,以一个个节点的紧盯不放,筑起遏制“四风”滋生蔓延的牢固防线,有力改变了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在高档酒店胡吃海喝、在热门景点前呼后拥等现象,让广大群众看到了真变化、增强了获得感。紧盯节点纠治“四风”成为新时代十年抓作风、正党风的一条重要经验。浇风易渐、淳化难归。从监督执纪情况看,“节日腐败”现象并未销声匿迹,纠治节日“四风”问题仍需久久为功。越是临近节点,越要绷紧弦、拉满弓、加足劲,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盯紧看牢,以节日风气之变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好。 锲而不舍整治高价月饼、蟹卡蟹券等背后的“节日病”,坚决防止旧弊未除、新弊又生。月饼、螃蟹是中秋、国庆期间深受群众欢迎的用于馈赠亲友的佳礼,但少数厂家搞过度包装、违规搭售礼品、渲染奢靡浪费风气,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收送高价月饼、蟹卡蟹券,败坏节日风气。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立足各自职责发布公告、制定标准,强化监管执法,严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有力遏制了“天价”月饼反弹回潮、蟹卡蟹券违规泛滥流通等现象,有效防止了节日“四风”问题反弹。佳节又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室组地”联动机制,继续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监督监管同向发力,坚决纠治隐藏在高价月饼、蟹卡蟹券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要密切关注借过节之机搞奢靡享乐问题的新情况、新动向,紧盯披着人情往来外衣的作风顽疾、节日出行中的不正之风,对以朋友、同学、老乡聚会名义违规公款吃喝、在隐蔽场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打着礼尚往来旗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借操办喜庆事宜敛财,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对隐藏在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交换、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深挖细查、严惩不贷,确保节日风清气正。 以查处案件为牵引,“三不腐”一体推进纠治节日“四风”顽疾。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最有效的震慑,要把查处节日“四风”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惩治威慑、完善制度、教育引导贯通起来,不断增强治理效果。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坚持严的基调,对节日不正之风要勇于交锋、敢于亮剑,紧盯“关键少数”、重点场所、突出问题强化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深挖细查,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置,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节日“四风”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单位深入分析,从制度机制方面找症结,堵塞管理漏洞、补齐制度短板,问题突出的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抓实教育警示,坚持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充分运用“四风”典型案例特别是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加大“四风”典型案例通报力度,进一步改进通报方式,不断营造严的氛围,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
  • 2023-09-12
    纪法实务  来源: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正义等。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中央纪委法规室的答疑 本条将原《条例》第81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来说,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二、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有关解读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首先,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次,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条例》第83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8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8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相关省份的做法 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6月16日湖北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 1、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2、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6、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7、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八不准”同样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依据。 此外,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2、报告的内容为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3、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最后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四、如何认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行为 (一)违纪客体: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的次要客体是社会风尚。 (二)违纪客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纪行为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判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其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车辆等物资,是否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是否通知或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其他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下级单位人员以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宴请。 2.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应该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该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行为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敛财,比如通过较大规模或多次请客等形式,通知、要求他人捧场。在执纪实践中,借机敛财主要从邀请人员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对象、收受礼金的数额是否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邀请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金的,都可认定为借机敛财。但不能简单地以收到的礼金数额来认定借机敛财,因为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 3.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动用下属利用工作时间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等情形。 (三)违纪主体:本违纪行为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从这个角度考量,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比如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纪实践中,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也能成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 (四)违纪主观方面: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仍然实施上述行为。 (五)利用职权:利用职权相当于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六)利用职务上的影响: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沿用2015年条例的表述。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相当于刑法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七)婚丧喜庆事宜: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庆祝生日、乔迁新居、升学庆贺等各类喜事、丧事。 (八)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大摆宴席、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造声势,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者被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评论,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 大操大办应综合考虑参与人数、办理次数、礼金数额(包括单笔和总额)、场所和用餐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其中,如人数符合规定的,可以用礼金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界定;如礼金总额符合规定的,可以用单笔礼金是否超出规定标准进行界定。总之,各项因素只要有一项违反规定,就应该视为大操大办。大操大办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均系比较原则、较难进行定量分析的概念,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 2023-09-12
    纪法实务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一、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9个方面28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28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   造成不良影响。 二、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7个方面37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主要划分为7个方面37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二方面: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三、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8个方面39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廉洁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8个方面39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第二方面:违规收送财物及接受宴请和活动安排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0.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三方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等。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或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7.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1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第四方面: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2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2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六方面:公款旅游 27.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8.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9.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3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七方面:违反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交通工具等管理规定 3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3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 3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3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35.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3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38.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方面:搞权色、钱色交易 39.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 四、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4个方面16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群众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4个方面16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第二方面: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第三方面: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 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第四方面:侵犯群众知情权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五、工作纪律负面清单 (5个方面24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工作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5个方面24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不力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第二方面:工作失职失责 3.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4.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5.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 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方面: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 9.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 10.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1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第四方面: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司法等活动 1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1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1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15.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1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1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第五方面:违反保密、考试、外事纪律 19.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20.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21.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22.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2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六、生活纪律负面清单 (5个方面5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提出了5条生活纪律,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道德品行修养及管好家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方面:生活作风奢靡腐化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的要求,以及违背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要求,在生活上贪图享受、宣扬及时行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金如土;工作上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拈轻怕重等。 “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 第二方面:男女性关系失范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生活纪律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要与廉洁纪律中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相区分。“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性道德失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活作风问题,是指有配偶者又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均无配偶,但一方同时与多名异性存在性关系。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所指的不正当性关系带有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一方以色,另一方通过权和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的性关系,既违反了道德,还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只要发生,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都要处分。 第三方面:不重视家风建设 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体现的是父母言传身教、身体力行的榜样示范,体现的是长辈对晚辈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教育,体现的是子孙后代立身处世、言谈举止的准则。 第四方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公序,即公共秩序,主要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的一般秩序。良俗,即良好风俗,主要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般道德。 遵守公序良俗,主要是指党员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第五方面: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家庭美德是家庭生活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内容。
  • 2023-09-12
    廉洁四川  2022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 “根”属于植物学名词。土壤里的根系固持本体,吸收储藏养分并输送养分,具有吸收贮藏、输导和合成功能。“魂”最早是道家和中医的基本概念。本义指“灵魂”,指附在人体内的精神,引申义指国家、民族的内在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以根和魂比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动形象、意义深远,强调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也充分彰显中华文明具有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的突出特性。 正如植物的根系深深扎根于土壤之下,能够吸收大地营养,形成“吸收—贮藏—输送—合成—繁殖”的生命循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其“主体性、内生性、内源性”的特质与功能,使中华文明在诞生之初就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生命循环系统,有力保障中华文明的连续性。根包含根尖结构、初生结构和次生结构,根尖是根生长、延长、维持生命活动最旺盛的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如同中华文明的根尖,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不断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保障中华文明的创新性。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根系发达,既有主根系,又有须根系,但都归统于主根系,展现出突出的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华民族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国家统一永远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牢固凝聚。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系的博大与发达,使中华文明这棵参天大树即使历经风雨,依然挺拔矗立、充满生机。     作为生命体,魂固才能神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中华民族共同培育的民族精神,彰显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赋予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从古至今,中华文明始终开放包容,既丰富自身,更馈赠他人,孕育出胸怀天下、立己达人的和平气象。中华文明突出的包容性与和平性涵养和铸就了中华民族崇尚和平、亲仁善邻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品格。中华文化基因在中华民族诞生、延续、传承、发展过程中,塑造了中国人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推动中国成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成为伟大的民族,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华文化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和强大的精神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生命血脉、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保持中国特色的“定海神针”。根深才能叶茂,有魂才能屹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百年历程中,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劲的文化动力。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继续坚定文化自信,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 2023-08-22
    审计之家   1.国有企业未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国有企业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3.国有企业未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4.国有企业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5.国有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6.国有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7.国有企业违规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8.国有企业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9.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10.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11.国有企业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12.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招标。 13.国有企业违规转包、分包。 14.国有企业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15.国有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16.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 17.国有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进行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18.国有企业组织提供和披霞虑假信身操纵中介机构对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19.国有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期间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20.国有企业违规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 21.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22.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23.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24.国有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25.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有企业夫按规定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26.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27.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28.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存在重大疏漏。 29.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30.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31.国有企业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32.国有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致使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33.国有企业对企业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34.国有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投资并购价款。 35.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 36.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7.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 38.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39.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0.国有企业在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41.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42.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43.国有企业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44.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 45.国有企业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46.国有企业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47.国有企业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48.国有企业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49.国有企业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行为。 50.国有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51.国有企业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52.国有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53.国有企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54.国有企业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5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6.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57.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5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 5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60.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6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 6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本企业营利。 6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6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6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委托他人投资本企业的证券、期货。 6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本企业收益。 6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本企业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6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企业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7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7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企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7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7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76.国有企领导人员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7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78.按照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7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8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8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8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8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8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8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8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8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8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9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9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9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9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9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权。 9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9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9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 9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 99.集团管控的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00.集团管控的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01.集团管控的国有企\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 10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103.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104.国有企业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105.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106.国有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107.国有企业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08.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109.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110.国有企业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并购项目。 111.国有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112.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113.国有企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114.国有企业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115.国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116.国有企业境外经营投资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 2023-08-2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6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111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191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0445人。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23年6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这是连续第118个月公布月报数据,释放了作风建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当前正逢暑期,违规吃喝、违规公款旅游、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易发多发。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把高的标准立起来、把严的要求落下去,推动作风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作风建设是大党独有难题的重要方面,也是破解难题的重要保障。经过十年多努力,作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不少作风顽疾,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典型问题,也有领导干部在培训期间带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聚餐饮酒的问题,还有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案例表明,高压态势之下,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改头换面、由明转暗,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披上“隐形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出现新特点,成为“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重要隐患。纠“四风”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要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以钉钉子精神纠治群众深恶痛绝、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四风”问题,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 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要严肃整治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紧盯反复性顽固性、改头换面、隐蔽隐性问题,精准发现、严肃查处。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作风建设重点任务,深挖根源、找准症结,动真碰硬、务求实效。要准确把握风腐一体的阶段性特征,健全完善风腐同查工作机制,既严查利用吃喝送礼搞利益交换等披着作风外衣的腐败问题,又“以案看风”,深挖细查腐败案件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以上率下、示范引领,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一刻不停纠治“四风”,要从领导机关抓起、从领导干部严起,督促其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带头抓作风改作风树新风。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重自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动接受监督,经常性查摆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确保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上全面过硬。要着力推动“一把手”牢牢扛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切实抓好分管单位、领域的风气,一级抓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作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以“时时放心不下”的担当精神将责任链条拧得紧而又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匡正一方风气。 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作风建设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必须要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机制要长效,管出习惯、抓出成效。要健全作风建设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作用,督促职能部门把作风建设融入业务工作、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作风制度规定。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推动宣传正面典型,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严格家教家风,带头抵制歪风邪气,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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