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31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落地,强化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1月30日上午,蓉城二绕公司纪委召开2023年度中层管理人员述责述廉会议,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夏益奉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莎主持会议。 会上,公司党务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资产经营部负责人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会议述责述廉,其他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述责述廉。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了现场民主测评。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莎从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出发,结合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强调,一要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思想引领;二要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三要加强廉洁宣教,强化风险意识。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夏益奉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要强化“三个思维”,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思维,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强化系统思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创新思维,把“规定动作”做到位,把“自选动作”做出彩。二要坚持“三个导向”,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坚持问题导向,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摆到台面上,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目标导向,主动将日常工作贴进去,融进去,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坚持责任导向,做到管人、做事相结合,细化部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三要保持“三个姿态”,不断提升工作斗志。保持“奋进”姿态,新的一年里,各部门要从短板弱项中找准发力点;保持“赶早”姿态,对新的一年工作早谋划、早安排、早动手、早落实;保持“工匠”姿态,要把高标准、严要求贯穿和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四要严防“三观”扭曲,不断提升净化能力。知敬畏,拧紧“不敢腐”的阀门;守规矩,扎实“不能腐”的篱笆;悟精髓,筑牢“不想腐”的堤坝,注重正本清源、固本培元。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纪检办公室全体人员共40人参加会议。
  • 2024-01-1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李希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8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有力引领保障新征程开局起步。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给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第一个答案基础上,给出了第二个答案,那就是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认识,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系统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 习近平指出,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问题,即: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把党的自我革命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严密,把每条战线、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领导,坚决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动真碰硬抓好问题整改。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习近平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要持续盯住“七个有之”问题,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要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习近平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习近平强调,要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促进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要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同党中央同心同德,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要坚持原则、勇于亮剑,敢斗善斗、担当尽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打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月8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8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新华社)  
  • 2023-12-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一以贯之加强纪律建设,经常抓、反复抓,以严明的纪律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持续强化纪律刚性执行,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经过持续严管严治,我们党以严明的纪律树立起新时代党的形象,凝聚了党心民心,扬起了清风正气,全党思想上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团结、行动上更加一致。同时也要看到,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捍卫党的先进纯洁,必须一以贯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党员干部把党章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必修课,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严明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对搞“小团伙”“小圈子”的人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通过有力政治监督,推动政治纪律进一步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督促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做实做细经常性纪律教育,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融于日常、做在经常,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纪法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作表率。高度重视年轻领导干部纪律教育,纠正一些年轻领导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掌握、不执行等问题。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管理,将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文化教育贯通起来,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结合,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强化纪律执行,切实维护纪律刚性和严肃性。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认真,要害是从严。要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监督,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提醒批评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 2023-11-21
    来源:论党的自我革命—习近平 党的十八大一闭幕我们就抓作风,教育实践活动也开展快一年了。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面对一直紧绷的弦,有的同志认为可以歇歇气、松松劲了。对此,我还是那句话: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永恒的课题;作风建设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不但要抓党风政风,而且要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全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无论是正在开展第二批活动的单位还是已经告一段落的第一批活动的单位,都要有这样的认识和行动,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抓工作,要抓一件是一件,既然从作风切入、拿作风开刀,我们就要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否则抓而不紧、等于不抓,而且这样的抓比不抓还有害,抓而无信更有害。人无信不立,党无信更不立。 前些天,我看到一份反映一些地方教育实践活动的材料,列举的现象很具体,说有些地方表面热热闹闹,实际上用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影响活动健康发展,甚至事与愿违,引起群众反感。我作了批示,要求好好查一查、纠一纠,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加以预防和避免,不要走形变味、做成夹生饭。 现在,社会上议论比较多、干部群众比较担心的是,作风建设已经采取的措施、形成的机制能不能扎根落地?已经取得的成效能不能巩固发展?对这个问题,大家在整改措施中谈了不少。我看,关键是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 抓常,就是要经常抓、见常态。作风建设,重在经常,必须常常抓。风气养成重在日常教化,作风建设贵在常抓不懈,时刻摆上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把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紧紧抓在手上,经常分析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状况,经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干群关系状况,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要善于把作风建设融入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之中,使作风建设随着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推进而同步深化。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都要落实作风建设具体要求,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良性循环。抓细,就是要深入抓、见实招。作风建设,重在抓细节,必须环环抓。老百姓看作风建设,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会、讲了多少话、发了多少文件,而是看解决了什么问题。“春江水暖鸭先知”,有没有变化,老百姓体会最深。为什么我们要抓景区会所、送节礼、送月饼、送贺年卡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事情?为什么要抓办公用房、公车配备、出差餐饮等问题?就是要从细节处着手,养成习惯。如果对工作、对事业仅仅满足于一般化、满足于过得去,大呼隆抓,眉毛胡子一把抓,那么问题就会被掩盖。相反,提高标准、从严要求,自然就会看到差距、看到问题。抓住了问题也就抓住了具体。 当前,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反映的作风问题都很具体,不能以原则来应对具体,要一一回应、具体解决。同时,要对各种问题进行分类,看是个别问题还是普遍问题,是某一工作环节的问题还是工作全过程的问题,是由比较单一原因造成的问题还是由深层次复杂原因造成的问题,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解决个别具体问题的同时着力解决面上的普遍性问题。 抓长,就是要持久抓、见长效。作风建设,重在持久,必须反复抓。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抓好作风建设非一日之功。作风问题往往抓一抓就好一些,放一放就松下来,存在一个很难走出来的怪圈。这么多年来,作风问题我们一直在抓,但很多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变本加厉了。症结就是没有抓长,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集中抓的时候雷霆万钧,平时则放任自流。所以,作风问题必须抓长、长抓,扭住不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破题,为作风建设形成长效化保障。  
  • 2023-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作出系统阐述,为体系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带头贯彻、坚决落实,把握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任务要求、基本路径,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 加强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根本目的。要始终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贯彻落实到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全过程各方面,使思路举措更具针对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行稳致远。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必须既报告同级党委又报告上级纪委监委。强化政治监督保障体系建设,紧盯党中央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用好“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政治监督活页等,及时发现、精准纠治政治偏差,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贯到底。 落实全的要求,持续扩大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覆盖范围。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必须在内容、过程、对象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内容上,要覆盖党的建设各方面。既要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又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从严抓党建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措施,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各方面。过程上,要贯穿到管党治党各环节。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全面从严的要求,贯穿于管党治党谋划、部署、实施、督促、考核、问责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铺陈展开的各个时段。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开展近距离、全天候的监督,运用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驻点调研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管党治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象上,要做到管全党、治全党。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盲区死角、没有任何特殊党员。要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完善党内谈话制度,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健全同级监督有效机制,完善会议式、提醒式、促改式等监督方式。 坚持严的基调,不断筑牢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坚实后墙。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必须严格教育、严肃纪律、严密监督、严厉惩治一体发力、综合施治,不断丰富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的方式和手段。 以严教育提升党性觉悟。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抓好理论武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坚决查处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要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要深化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同级同类警示教育、警示教育大会等活动,促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以严纪律增强刚性约束。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严监督完善监督格局。要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统筹贯通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力量、监督手段。要完善“室组(企、校)地巡”联动监督、“室组(企、校)地”联合办案的路径方法,促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常态化制度化;健全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机制,让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的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到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来;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整合村级监督力量,推动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有效衔接。以严惩治保持高压态势。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松。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突出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的重点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等重点问题,金融、国企、政法、粮食购销等重点领域,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要一严到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扎实开展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要准确把握风腐同源、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规律特点,既严肃查处不正之风背后的腐败问题,也深挖细查腐败案件中的作风问题。 强化治的理念,切实提升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治理效能。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必须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思路举措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 深化“三不腐”一体推进,提升治理腐败效能。要坚持“全周期管理”,从监督、办案一开始就牢固树立治本理念,充分挖掘案件资源,抓住症结、深入整改。要做深做实以案促改,抓好纪检监察建议制发和整改落实监督。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党性教育、家风教育等,推动廉洁文化建设融入行业治理、部门治理、社会治理。与时俱进推进法规建设,不断强化制度支撑。要一体推进纪检监察制度“立改废释”,既重制定、又重清理,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及时修订完善。编制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指引,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通纪法情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宽严相济、区别处理。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谈心谈话、侧面了解等办法,精准研判处置问题线索。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既要通过严格监督,推动地方、部门单位真正把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又要为党员干部推进改革创新、勇担急难险重任务撑腰鼓劲。 促进责的协同,压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政治责任。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促进“四责协同”。要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贯通协同的有效机制,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年度任务安排和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推动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协同。要督促党的工作部门强化职能监督,严格执行责任清单、约谈提醒、履责报告等制度,推动既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管党治党工作,又强化对本系统、本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联合督导、成果共享等制度机制。强化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机关纪委及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协同。派驻机构要全面落实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既盯住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重点监督对象,又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强化对机关纪委及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会商研判、信息互通、线索联合排查、监督执纪协助等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拧成“一股绳”、力量汇成“一股劲”。
  • 2023-09-2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严肃查处隐藏在高档酒、“天价茶”、“天价烟”、高价月饼等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中秋、国庆假期临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防治节日“四风”问题作为重要任务,保持全面从严的态势,稳扎稳打、寸步不让,推动作风建设不断积小胜为大胜。 越到重要节点越要拉紧“作风之弦”。节点就是考点,过节不能失节,党员干部如何过节,体现的是党风政风,影响的是社风民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打出教育提醒、通报曝光、明察暗访、严查快处等“组合拳”,以一个个节点的紧盯不放,筑起遏制“四风”滋生蔓延的牢固防线,有力改变了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在高档酒店胡吃海喝、在热门景点前呼后拥等现象,让广大群众看到了真变化、增强了获得感。紧盯节点纠治“四风”成为新时代十年抓作风、正党风的一条重要经验。浇风易渐、淳化难归。从监督执纪情况看,“节日腐败”现象并未销声匿迹,纠治节日“四风”问题仍需久久为功。越是临近节点,越要绷紧弦、拉满弓、加足劲,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盯紧看牢,以节日风气之变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好。 锲而不舍整治高价月饼、蟹卡蟹券等背后的“节日病”,坚决防止旧弊未除、新弊又生。月饼、螃蟹是中秋、国庆期间深受群众欢迎的用于馈赠亲友的佳礼,但少数厂家搞过度包装、违规搭售礼品、渲染奢靡浪费风气,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收送高价月饼、蟹卡蟹券,败坏节日风气。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立足各自职责发布公告、制定标准,强化监管执法,严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有力遏制了“天价”月饼反弹回潮、蟹卡蟹券违规泛滥流通等现象,有效防止了节日“四风”问题反弹。佳节又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室组地”联动机制,继续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监督监管同向发力,坚决纠治隐藏在高价月饼、蟹卡蟹券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要密切关注借过节之机搞奢靡享乐问题的新情况、新动向,紧盯披着人情往来外衣的作风顽疾、节日出行中的不正之风,对以朋友、同学、老乡聚会名义违规公款吃喝、在隐蔽场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打着礼尚往来旗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借操办喜庆事宜敛财,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对隐藏在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交换、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深挖细查、严惩不贷,确保节日风清气正。 以查处案件为牵引,“三不腐”一体推进纠治节日“四风”顽疾。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最有效的震慑,要把查处节日“四风”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惩治威慑、完善制度、教育引导贯通起来,不断增强治理效果。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坚持严的基调,对节日不正之风要勇于交锋、敢于亮剑,紧盯“关键少数”、重点场所、突出问题强化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深挖细查,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置,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节日“四风”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单位深入分析,从制度机制方面找症结,堵塞管理漏洞、补齐制度短板,问题突出的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抓实教育警示,坚持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充分运用“四风”典型案例特别是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加大“四风”典型案例通报力度,进一步改进通报方式,不断营造严的氛围,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
  • 2023-09-12
    纪法实务  来源: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正义等。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中央纪委法规室的答疑 本条将原《条例》第81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来说,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二、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有关解读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首先,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次,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条例》第83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8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8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相关省份的做法 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6月16日湖北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 1、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2、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6、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7、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八不准”同样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依据。 此外,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2、报告的内容为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3、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最后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四、如何认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行为 (一)违纪客体: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的次要客体是社会风尚。 (二)违纪客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纪行为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判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其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车辆等物资,是否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是否通知或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其他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下级单位人员以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宴请。 2.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应该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该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行为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敛财,比如通过较大规模或多次请客等形式,通知、要求他人捧场。在执纪实践中,借机敛财主要从邀请人员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对象、收受礼金的数额是否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邀请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金的,都可认定为借机敛财。但不能简单地以收到的礼金数额来认定借机敛财,因为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 3.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动用下属利用工作时间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等情形。 (三)违纪主体:本违纪行为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从这个角度考量,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比如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纪实践中,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也能成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 (四)违纪主观方面: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仍然实施上述行为。 (五)利用职权:利用职权相当于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六)利用职务上的影响: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沿用2015年条例的表述。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相当于刑法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七)婚丧喜庆事宜: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庆祝生日、乔迁新居、升学庆贺等各类喜事、丧事。 (八)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大摆宴席、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造声势,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者被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评论,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 大操大办应综合考虑参与人数、办理次数、礼金数额(包括单笔和总额)、场所和用餐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其中,如人数符合规定的,可以用礼金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界定;如礼金总额符合规定的,可以用单笔礼金是否超出规定标准进行界定。总之,各项因素只要有一项违反规定,就应该视为大操大办。大操大办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均系比较原则、较难进行定量分析的概念,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 2023-09-12
    纪法实务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一、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9个方面28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28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   造成不良影响。 二、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7个方面37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主要划分为7个方面37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二方面: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三、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8个方面39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廉洁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8个方面39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第二方面:违规收送财物及接受宴请和活动安排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0.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三方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等。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或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7.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1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第四方面: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2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2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六方面:公款旅游 27.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8.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9.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3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七方面:违反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交通工具等管理规定 3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3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 3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3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35.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3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38.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方面:搞权色、钱色交易 39.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 四、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4个方面16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群众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4个方面16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第二方面: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第三方面: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 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第四方面:侵犯群众知情权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五、工作纪律负面清单 (5个方面24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工作纪律的“红线”,主要划分为5个方面24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不力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第二方面:工作失职失责 3.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4.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5.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 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方面: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 9.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 10.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1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第四方面: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司法等活动 1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1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1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15.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1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1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第五方面:违反保密、考试、外事纪律 19.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20.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21.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22.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2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六、生活纪律负面清单 (5个方面5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提出了5条生活纪律,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道德品行修养及管好家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方面:生活作风奢靡腐化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的要求,以及违背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要求,在生活上贪图享受、宣扬及时行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金如土;工作上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拈轻怕重等。 “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 第二方面:男女性关系失范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生活纪律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要与廉洁纪律中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相区分。“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性道德失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活作风问题,是指有配偶者又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均无配偶,但一方同时与多名异性存在性关系。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所指的不正当性关系带有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一方以色,另一方通过权和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的性关系,既违反了道德,还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只要发生,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都要处分。 第三方面:不重视家风建设 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体现的是父母言传身教、身体力行的榜样示范,体现的是长辈对晚辈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教育,体现的是子孙后代立身处世、言谈举止的准则。 第四方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公序,即公共秩序,主要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的一般秩序。良俗,即良好风俗,主要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般道德。 遵守公序良俗,主要是指党员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第五方面: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家庭美德是家庭生活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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